《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维护条例》(以下全称《条例》)近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4月1日起月实行。《条例》具体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大青山前坡生态维护工作,专责解决问题维护工作中的根本性事项。
经批准后的大青山前坡生态维护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改或者调整。《条例》限于于大青山前坡生态维护的规划、建设、管理、利用以及涉及管理活动,具体所称之为大青山前坡生态维护区域是指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确认的阴山山脉大青山南坡中段,东至乌兰察布界,南至G6高速公路,西至张家口界,北至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线。《条例》拒绝,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强化大青山前坡生态维护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地维护;依法划界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发布。
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应该采行制订生态完全恢复管理规划,对荒废矿山、开山采石点因地制宜展开修缮管理;制订生态维护完全恢复管理优惠政策,强化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希望社会资本参予生态完全恢复管理等,强化大青山前坡生态环境完全恢复管理。《条例》特别强调,各涉及部门及人员并未按拒绝编成大青山前坡生态维护专项规划,并未按拒绝审查确认生态维护区域内的绿地、水体、景观等生态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并未制订管理制度,惟到管理责任等不道德造成伤害大青山前坡生态环境的,将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给与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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